一、交易会员
1、客户填写《客户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连同以下材料交于市场部: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会员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加盖公司公章及会员代表签名的A4纸一份(公章及签名要分开);
2、通过农产品中心审核后,客户将会员费交至农产品中心结算专用帐户:
开户名: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帐户:21-163001040003338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垦区支行
3、市场部收到财务缴费通知后为会员录入系统资料并制作交易密钥,农产品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同时也作为会员的交易保证金账户;
二、信息会员
附: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讯地址
公司名称: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件人:市场部
地 址:海口市海垦路13号绿海大厦10楼
邮 编:570226
电 话:0898-68917280
传 真:0898-68534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中心”)系经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农产品现货交易平台。为规范农产品中心电子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现货农产品中心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天然橡胶及其他热带农产品现况,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中心接受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产品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农产品中心门户网站(www.hitpe.cn)和交易系统,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和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为交易商提供各类农产品电子交易、交收、物流配送、供应链金融咨询、信息、技术、场所和设施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农产品中心组织的农产品现货交易有关的一切交易活动。农产品中心、交易商、合作金融机构、指定交收仓库、质量检测机构等参与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农产品中心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信息会员。凡经过申请登记,资格符合者成为农产品中心会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会员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在境外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从事与农产品中心交易品种有关的企业;
3、承诺遵守本办法;
4、商业信誉良好。
申请者须填写农产品中心制发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农产品中心批准,并缴纳会员服务费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即成为农产品中心交易会员。
第七条 农产品中心为强化信用管理,鼓励会员诚信交易,农产品中心对会员实行统一的代码管理,并按照会员资信情况及在农产品中心的交易交收实绩,进行会员信用评估并实行会员等级制度管理,农产品中心根据现货交易特点,为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八条 农产品中心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交易会员可参与农产品中心组织的商品交易,享有农产品中心提供的结算、交收服务;
2、享有农产品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其他相关服务;
3、使用农产品中心提供的设施;
4、对农产品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农产品中心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农产品中心相关规则、办法、细则;
2、接受农产品中心的监管;
3、严格履行合同;
4、按农产品中心规定交纳全额货款和各项费用;
5、及时向农产品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6、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维护农产品中心声誉;
8、对其所属交易账户及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9、实时关注农产品中心网站,关注农产品中心公布的与会员有关的规则、公告、信息等;
10、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市交易前须与农产品中心签订相应协议,本办法是所签订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会员指定代表进入农产品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以及办理结算交收业务等。会员代表须遵守农产品中心的有关规定,会员代表在农产品中心的一切活动均被视为其所代表的会员行为,会员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会员须保护好自己的会员交易帐号、密码及身份识别和保密介质,并对交易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二条 农产品中心设在中国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绿海大厦第10层。
第十三条 农产品中心的电子交易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中国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同的电子交易方式执行不同的交易时间,具体交易时间由农产品中心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农产品中心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化解: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或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农产品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交易中发生人为操纵市场,扰乱市场;
3、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导致会员出现结算、交收风险;
4、农产品中心认定的严重影响交易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农产品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中止交易、提高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限制资金划出等紧急措施。
第四章 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是指交易会员在农产品中心中介主持下,利用农产品中心提供的交易方式,通过农产品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进行天然橡胶及其它农产品的现货交易。
第十六条 农产品中心进行各类天然橡胶及其他农产品的电子交易,具体交易品种由农产品中心另行公布。各类交易品种采用标准质量管理制度,具体的质量检测和咨询机构由农产品中心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农产品中心的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根据竞价方向分竞买、竞卖两种竞价交易方式)、协商交易等。
1、竞买交易实行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由卖方会员输入起始价格,买方会员加价竞买,在限定时间内出价最高者获得最终成交权。
2、竞卖交易同样实行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由买方会员输入起始价格,卖方会员降价竞卖,在限定时间内出价最低者获得最终成交权。竞卖交易实行供应商认证制度,只有通过采购商认证的供应商才能参与竞卖。
3、协商交易为在农产品中心组织下,交易双方按照农产品中心的有关规定对交易产品各项事宜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成交。
第十八条 农产品中心交易的国产农产品以人民币报价进行,进口农产品以人民币报价或美元报价进行。
第十九条 农产品中心的国产农产品交易报价中的人民币报价以实际挂单指定交收地为准,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按中国有关税务规定执行;进口农产品交易报价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农产品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农产品中心规定代码的交易指令,对应于该代码交易指令的会员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农产品中心交易成交后,须按照农产品中心规定签署专用合同。
第五章 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结算是指农产品中心根据会员交易结果和交易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资金、货款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结算部负责农产品中心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会员应指定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收业务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中心以每一个交易日为交易期,实行每日结算制,农产品中心在每日结算时,根据会员成交情况及结算结果,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中心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用于保证会员在交易成交后的履约。履约保证金可用于会员违约时的赔偿,履约保证金按交易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其具体收取比例由农产品中心根据会员等级和农产品中心风险等确定。农产品中心可在其认为有必要时,调整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凡参加农产品中心交易的会员,必须按农产品中心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中心和会员在指定结算银行分别开设专用结算账户,会员参与农产品中心交易前,应在农产品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存入结算准备金,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每日交易结束后,会员在结算后资金出现不足时,农产品中心向该会员发出追加资金通知,会员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会员可通过因特网等方式提取结算数据,会员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 因特殊情况造成农产品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农产品中心将及时通知会员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用货物或权利凭证经农产品中心核准后质押交存(按货物及权利凭证现值的一定比例折价)。
第二十九条 会员须按照农产品中心规定的方式划拨资金。会员应对其划拨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货物交收及物流配送
第三十条 货物交收是指交易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卖方交付货物标的、买方支付货款,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
第三十一条 货物交收可由交易双方自行交收或委托农产品中心代为交收,农产品中心核准若干定点交收仓库为会员提供仓储服务,并负责验货交收。会员可选择在定点交收仓库或其他约定地点交收。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中心监督会员的货物交收,高级会员可自行进行货款结算,其他会员须通过农产品中心进行货款结算。
第三十三条 买方会员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会员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有关票证,并对其提供的全部票证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买方如在质疑期内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农产品中心,并提请农产品中心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买方在质疑期内未对货物品质提出异议,视为买方验货合格,农产品中心即解冻卖方的履约保证金。质疑期由农产品中心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配送服务。
第三十六条 货物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货物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中心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发布农产品中心公告及交易信息,包括品种、挂单价、成交价、成交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中心交易信息的所有权属农产品中心,由农产品中心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农产品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八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会员之间因交易发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农产品中心申请调解。纠纷调解无效时,当事人可通过中国境内的法律途径解决。农产品中心依据仲裁或司法程序的认定结果将违约方的履约保证金酌情赔偿给守约方。
第四十条 会员违反农产品中心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其资金不足部分,农产品中心有权中止其交易、采取有效手段追收,并可依法向其追索。
第四十一条 货物交收时,如有一方会员违反合同规定而构成交收违约,由交易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农产品中心有权根据违约处理条款及违约情况,按照违约金不超过20%货款的原则,将违约者的履约保证金酌情赔偿给守约方。会员违约时履约保证金不足,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九章 收费项目
第四十二条 农产品中心收费项目包括会员年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仓库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农产品中心定期向会员提供相关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手续费采取买卖双边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农产品中心另行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国法律,并由农产品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农产品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及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中心”)的竞价电子交易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中心竞价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产品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农产品中心《竞价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农产品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各类天然橡胶产品以及其他大宗商品的竞价交易,竞价交易为农产品中心电子交易的主要方式,根据竞价方向分为竞买交易及竞卖交易。
第三条 竞价交易实行会员等级管理和保证金制度,以每一个交易日为结算期,实行每日结算制。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农产品中心的竞价交易活动,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
第五条 会员代表指会员指定代表其在农产品中心交易、办理结算及交收业务的人员。办理会员代表证件须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会员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等材料。
第六条 会员代表在农产品中心的一切活动均视为该会员行为,会员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会员代表应妥善管理交易密码、身份识别及保密介质,因其管理不善造成的相应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八条 会员代表只能接受所代表会员指令进行交易,认真履行会员的授权,完成会员赋予的使命,及时向会员传达农产品中心公布的各项信息。
第九条 会员变更指定代表时,应提前通知农产品中心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生效前,会员对原会员代表在农产品中心的全部行为负责。
第三章 会员管理及个性化服务
第十条 农产品中心根据对会员信用等级及在农产品中心交易交收实绩的综合评定,对会员实行等级管理,具体的评定方式由农产品中心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农产品中心根据现货交易特点,为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个性化服务方式体现在交易、结算、交收等各方面。
第十二条 会员在交存保证金后可参与农产品中心竞价交易,其中在竞卖交易中挂单采购的会员须为农产品中心评定的高级会员,同时竞卖交易实行供应商认证制度,只有通过采购商认证的供应商才能参与竞卖。
第十三条 农产品中心为高级会员开设交易专场,高级会员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农产品中心另行核定。会员参与交易专场交易须根据农产品中心规定进行,交易专场内的交易单独结算。
第四章 交易
第十四条 农产品中心竞价交易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中国法定节假日除外),实行一天三市交易制度。具体交易时间如下:
上午:第一节交易8:30—10:00
挂单时间:8:30—9:20
公示时间:9:20—9:30
竞价时间:9:30—10:00
第二节交易10:00—11:30
挂单时间:10:00—10:50
公示时间:10:50—11:00
竞价时间:11:00—11:30
下午:第三节交易13:30—15:30
挂单时间:13:30—14:15
公示时间:14:15—14:30
竞价时间:14:30—15:30
三节交易的竞价交易倒计时均为10分钟。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产品包括各类天然橡胶产品以及其他大宗农产品。其中国产天然橡胶产品及其他大宗农产品的交易以人民币报价进行,进口天然橡胶产品及其他大宗农产品的交易以人民币或美元报价进行。
第十六条 国产竞价交易产品包括各类国营及民营天然橡胶产品、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天然橡胶期货仓单等其他大宗农产品,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具体的交易产品及其质量标准、质量检测和咨询的机构由农产品中心另行公布;进口竞价交易产品的质量应符合产品生产国颁布的质量标准,进口产品质量复检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品种的人民币报价的计价单位为元/计量单位,美元报价的计价单位为美元/计量单位。
第十八条 农产品中心的交易报价中的人民币报价以实际挂单指定交收地为准,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按中国有关税务规定执行;美元报价以实际挂单指定为准。
第五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根据竞价方向分为竞买交易及竞卖交易。会员可在农产品中心通过竞价交易购买或者销售各类天然橡胶产品以及其他大宗农产品,也可将在农产品中心购买的货物通过农产品中心再次交易。
竞买交易实行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由卖方会员输入起始价格,买方会员加价竞买,在限定时间内出价最高者获得最终成交权。
农产品中心根据会员等级审核会员的竞卖交易资格,竞卖交易同样实行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由买方会员输入起始价格,卖方会员降价竞卖,在限定时间内出价最低者获得最终成交权。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程序
1、交易双方按农产品中心规定交足履约保证金或者按比例交存一定数量的货物,就可以参与农产品中心竞价交易,其中竞卖交易双方须经过农产品中心的资格审查及认证;
2、挂单方在挂单期挂出交易产品标的,包括产品名称、数量、原产地、起始报价、付款方式、零卖(买)、交收方式、交收时间等内容,挂单期结束后挂单方不准撤单;
其中交收时间须在农产品中心规定期限内,交收地点可以为农产品中心公布的该类交易产品的可交收地之一;
3、农产品中心对挂单拍卖标的进行公示;
4、竞价方在竞价期选择适合自己的挂单标的进行竞价,直到交易系统倒计时归零或当节竞价交易收市;
5、零卖(买)方式的规定由农产品中心另行公布,竞价方可选择直接竞价、委托竞价和加价竞价等竞价方式,当节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指令则自动失效;
6、竞价交易成交,农产品中心即按规定冻结交易双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收取规定的交易手续费;
7、竞价交易成交,交易双方即视为达成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须在交易成交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合同条款签署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交易产品是进口产品,卖方须提供进口产品的相关资料手续。同时卖方须在挂单时说明其交易报价的方式及基准地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中心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只接收农产品中心规定代码的交易指令,对应于该代码交易指令的会员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中心在每日结算时,根据会员成交情况及结算结果,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及履约保证金。其中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农产品中心指定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其交易或交易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指会员存入农产品中心指定结算账户中确保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是已被交易合同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参加交易时,农产品中心预先冻结双方的履约保证金,日终结算后,交易成交者被冻结的履约保证金至合同履行完毕后释放。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中心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农产品中心对会员存入指定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资金明细帐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履约保证金、手续费等。
会员须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从农产品中心划出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注销专用结算账户,须书面通知农产品中心,并签订或变更相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 美元报价的结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农产品中心设立专门的外币结算账户存放外币保证金。境内会员可以用美元交存保证金,也可用人民币交存;
2、农产品中心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作为折算比率,将会员交存的人民币履约保证金折算成美元进行美元报盘交易,成交后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及当时的折算比率重新冻结相应数量的人民币作为保证金。若交易双方履约,保证金解冻。若有一方不履约,则按照违约金比例约定,将作为保证金的人民币按照当时折算比率兑换成美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3、农产品中心收取的外币保证金用外币形式保存,会员履行完毕规定义务后可以用原交存的币种出金。境外会员用外币交存保证金的,用外币支付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履约保证金按竞价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其具体收取比例由农产品中心根据会员等级和农产品中心风险等确定。农产品中心可在其认为有必要时,调整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
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用货物或权利凭证经农产品中心核准后质押交存(按货物及权利凭证现值的一定比例折价)。其中货物或权利凭证的质押按市值的50%到80%折算质押金,质押金只能作为履约保证金使用,同时不得转为货款、在质押期内不得清退。质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交存者须按照质押金额向农产品中心交纳不低于每日万分之三的质押服务费,质押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收。
第二十九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履约保证金-当日履约保证金+当日实物、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上一交易日实物、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货款转入-货款转出+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三十条 会员参与农产品中心交易,应在农产品中心指定结算账户存入足够结算准备金,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每日交易结束后,会员在结算后资金出现不足时,农产品中心向该会员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追加资金通知,会员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三十一条 农产品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会员可通过因特网等方式提取结算数据,会员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 因特殊情况造成农产品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农产品中心将及时通知会员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 会员办理出入金可选择到农产品中心指定地点办理,或者通过农产品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电子划拨,会员划出保证金或货款,必须划到其专用结算账户。会员应对其划拨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员质押期间的出金必须符合农产品中心以下规定:
(一)当实物、权利凭证质押金额大于等于履约保证金时:
可出金额=结算准备金余额+履约保证金余额-实物、权利凭证质押金额
(二)当实物、权利凭证质押金额小于履约保证金时:
可出金额=结算准备金余额-(履约保证金余额-实物、权利凭证质押金额)
第七章 货物交收及物流配送
第三十四条 会员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收。货物交收由交易双方自行交收。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数量及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实际交付的溢短数量须在农产品中心规定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中心监督会员的货物交收,经农产品中心认定后会员可自行进行货款结算。
第三十六条 会员自行结算货款的交收程序如下:
1、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在农产品中心指定结算账户交存结算准备金;
2、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款100%划至卖方账户;
3、卖方收到货款的两个工作日内应向农产品中心出具收款确认通知,农产品中心据此解冻买方履约保证金;
4、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买方;
5、买方收到货物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农产品中心出具收货确认通知,农产品中心据此办理交收确认;
6、卖方应于收到货款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
7、质疑期结束时买方未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解冻卖方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国外交易产品的交收程序如下:
1、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在农产品中心指定结算帐户交存结算准备金;
2、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货款的结算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包括:不可撤消信用证(IREVERCABLE L/C)、电汇(T/T)、付款赎单(D/P)等;
3、买方凭付款行出具的付汇底单复印件到农产品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解付手续;
4、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货物装船后三个工作日内凭清洁提单副本,或者凭货物在中国境内的保税区仓库内的相关文件,通知买方交收;
5、买方清关提货,并向农产品中心出具收货确认通知;
6、质疑期结束时买方未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解冻卖方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买方如在质疑期内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农产品中心,并提请农产品中心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买方在质疑期内未对货物品质提出异议,视为买方验货合格,农产品中心即解冻卖方的履约保证金。
国产天然橡胶交易产品的质疑期为货物交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口天然橡胶交易产品的质疑期按照基准交货地不同分别确定。以境内港口为基准交货地的,质疑期为交收后15个工作日;以境外港口为基准交货地的,质疑期为货物到达境内目的港后15个自然日。
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中心可为进口商品提供代理报关及报检服务,并为交易双方提供配送服务。
第八章 收费
第四十条 手续费包括交易手续费、仓储费等。
1、交易手续费按交易品种向买卖双方分别计收,具体收取标准另行公布;
2、仓储费按照农产品中心定点仓库的的收费标准执行;
3、其他费用包括电话费等,根据实际发生额由农产品中心在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扣。
第九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货物交收时,如有一方会员违反合同规定而构成交收违约,由交易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农产品中心有权根据违约处理条款及违约情况,按照违约金不超过20%货款的原则,将违约者的履约保证金酌情赔偿给守约方。会员违约时履约保证金不足,须在下一交易节开市前补足。
如因质量不符合规定而引起交收违约,守约方还可有权选择退款退货或者换货。
第四十二条 卖方未在本规则规定时间内交付发票,迟交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除限期开具发票外,处以货款金额10%的赔偿金。
如卖方在开具销售专用发票的当月内,未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造成买方不能正常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按每笔合同处以500元的赔偿金。
第四十三条 会员在交收过程中,如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按照每延迟1日扣划货款金额的1‰作为赔偿金,至违约方履约保证金扣划完毕止。
第四十四条 进口交易产品在《天然橡胶产品进口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单证纠纷应遵循国际商法,并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来认定违约或履约。农产品中心依据仲裁或司法程序的认定结果将违约方的履约保证金划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中国法律,并由农产品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农产品中心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规范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中心”)的橡胶现货挂牌交易行为,交易场所是农产品中心提供的现货挂牌交易系统。
第二条 交易资格的取得:农产品中心交易商均可参与现货挂牌交易。
第三条 交易商品由农产品中心公布,交易商购进和售出商品时可从农产品中心挂牌的交易商品中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向农产品中心申报新的交易品种。
第四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08:45—16:00时,农产品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五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农产品中心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农产品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报价是指各交易品种在交收时间按照约定的交收地点、交收方式进行交收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交易单位为吨。
第七条 交易双方通过农产品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均应向农产品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为商品成交金额的0.2%,在交易成交时由农产品中心从交易双方交易账户资金中扣划。农产品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八条 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由农产品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并收取商品成交金额0.15%的交收服务费。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结算和交收,农产品中心免收双方的结算和交收服务费。
第九条 农产品中心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专门负责交易资金的统一存管和清算。
收款人: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垦区支行
账号:21-163001040003338
第十条 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得转让;交易双方应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应向农产品中心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成交总金额的20%;农产品中心有权根据商品价格变动和实际情况调整保证金比率。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无权要求退还已划至农产品中心账户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由农产品中心支付给守约方。如任何一方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则违约方的保证金中与未履行部分对应的相应比例的保证金由农产品中心支付给守约方。
第十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的程序:
1、交易商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并向农产品中心交付足额保证金;
2、挂牌方应根据其选择的交易品种,并根据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方向、商品名称、品牌、规格、生产厂家、挂牌量、商品属性、价格、交货地点或交货仓库、交货时间、付款时间、起摘量、该挂牌的有效期等内容;
3、摘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选择所需货物,在确定认可挂牌方的价格等所有成交条件,输入有效的摘牌指令,经系统确认后即成交,成交价格为挂牌价格,成交数量为摘牌方输入的有效数量;
4、挂牌方可议价的挂牌,摘牌方可提出还价。挂牌方在同意退让价格后,参考还价信息中的价格和数量,可以选择相应的还价方进行成交,成交价格为该还价信息的价格,成交数量为摘牌方输入的有效数量;
5、买卖指令经农产品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成交,买卖双方即达成橡胶现货挂牌电子交易合同,该电子合同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6、未成交的交易指令,有效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农产品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农产品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商保证金、货款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交易商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收,货物交收方式为协议交收或委托交收。
第十六条 通过协议交收方式货物交收的,须经交易商申请和农产品中心核准。
第十七条 协议交收程序如下:
1、交易商应于交易前将交易资金存入农产品中心指定账户;
2、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款100%划至卖方账户;
3、卖方收到货款的2个交易日内应向农产品中心出具收款确认通知,农产品中心据此解冻买方保证金;
4、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买方;
5、买方收到货物的2个交易日内向农产品中心出具收货确认通知,农产品中心据此办理交收确认;
6、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农产品中心解冻卖方保证金;
7、卖方应于收到货款的10个交易日内按实际交货数量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8、卖方交货时,有溢短量存在时,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货款结算。
第十八条 委托交收程序如下:
1、交易商应于交易前将交易资金存入农产品中心指定账户;
2、买方应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足额货款及相关费用划入农产品中心指定账户,农产品中心据此解冻买方保证金;
3、卖方应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准备好相应的货物待买方到期提取。
4、农产品中心确认买方全额货款及相关费用到达指定账户后,通知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与买方。买方必须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完成货物的提取;逾期未办理的,农产品中心视为买方对货物无异议;
5、货物交收手续办理完毕且买卖双方对交收货物数量确认无误后,买卖双方均有义务在货物交收后2个交易日内将货物交收情况通报农产品中心,农产品中心据此将买方100%货款划入卖方账户;
6、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农产品中心解冻卖方保证金。
7、卖方应于收到货款的10个交易日内按实际交货数量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8、卖方交货时,有溢短量存在时,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货款结算。
第十九条 交收质量:
1、挂牌商品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国产标准胶按GB/T8081-2008(天然标准橡胶)执行;
(2)国产浓缩乳胶按国家标准GB/T8289-2016执行;
(3)子午胶按Q/HJJG 02-2009标准执行;
(4)其他橡胶商品统一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进口橡胶按国际标准执行。
2、买方提货时可委托农产品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3、买方对货物外观有异议,应在交收时当面提出;买方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时,应在货物交收后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农产品中心。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4、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的,则卖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同时,买卖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或向农产品中心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挂牌交易违约处理
1、下列属于现货挂牌交收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全额货款的;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足额货物的;
(3)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买方或卖方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的。
出现上述第(1)、(2)项的违约情况,农产品中心将违约方相应保证金划给守约方作为违约赔偿,合同终止,交易双方的交易手续费、交收服务费等农产品中心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出现上述第(3)、(4)项违约情况,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农产品中心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的,则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农产品中心暂时冻结交易双方的保证金,待仲裁结果出具后,农产品中心根据仲裁结果对保证金做相应处理;交易双方的交易手续费、交收服务费等农产品中心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增值税发票问题按国家税务规定办理。
2、出现双方均违约时,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农产品中心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的,则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农产品中心暂时冻结交易双方的保证金,待仲裁结果出具后,农产品中心根据仲裁结果对保证金做相应处理;交易双方的交易手续费、交收服务费等农产品中心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3、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交收库场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子交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通过农产品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农产品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农产品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农产品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10个交易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农产品中心调解无效的,交易商应将争议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农产品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告之日起试行。
一、竞价流程交易图
二、竞价交流程说明
一、 交易流程
1.交易双方会员按规定向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交付履约保证金(货款的20%及相关费用)后,就可以在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交易。
2.交易时间:
市场竞价交易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中国法定节假日除外),实行一天三市交易制度。具体交易时间如下:
上午:第一节交易时间:8:30—10:00
挂单时间:8:30—09:20
公示时间:9:20—09:30
竞价时间:9:30—10:00
第二节交易时间:10:00—11:30
挂单时间:10:00—10:50
公示时间:10:50—11:00
竞价时间:11:00—11:30
下午:第三节交易时间:13:30—15:30
挂单时间:13:30—14:15
公示时间:14:15—14:30
竞价时间:14:30—15:30
三节交易的竞价交易倒计时均为10分钟。
买方会员根据挂单信息并结合自己的需求将交易指令输入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系统进行竞价。
3.交易系统根据倒计时动态拆零竞价原则,由卖方输入起始价格,买方加价竞买,在限定时间内出价最高者获得最终成交权。交易双方可通过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询挂单及成交情况。
4.指令成交后,即被视为交易双方达成购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在市场的鉴证和监督下,签署购销合同。
二、 结算及交收流程
1.经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核准,会员在本中心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取得在本中心的结算资格。
2.按合同规定时间,买方将成交货款的100%汇入卖方银行账户,卖方开出《收款确认通知单》给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卖方凭借《收款确认通知单》发货。
3.卖方将货物送至合同指定的交收地,并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发票。否则,按违约处罚。货物交收过程中所有票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凭借《收款确认通知单》解冻买方履约保证金,打印出《实物交收单》,先由买方填写实际交收数并签字,再由卖方签字确认,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鉴证签章。
5.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根据《实物交收单》录入实交数。
6.货物交收后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如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和卖方复检,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依据复检结果进行调解。如在货物交收后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如买方未对货物品质提出异议,视为买方验货合格。
7.完成整个交易、结算、交收流程。
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9年01月18日
文昌市建筑用砂交易平台客户端(提取码:bt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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